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在我国,为了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法律对商品房预售设定了严格的条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意味着开发商必须依法取得该预售商品房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权,因为土地使用权是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基础。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那么该土地的开发可能存在合法性问题,购房者购买这样的预售商品房会面临很大的风险。 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只有取得该证,才能保证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是按照城市规划进行的,避免出现违规建设的情况,保障购房者所购房屋的合法性和质量。 三是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这一条件是为了确保开发商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完成商品房的建设,避免出现“烂尾楼”的情况。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资金投入证明和施工进度计划。 四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法定凭证,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该证明。如果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与购房者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此外,《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该办法要求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购房者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一定要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符合上述条件,查看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如果开发商不符合预售条件,购房者应谨慎购买,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