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是什么?

我和前妻离婚后,孩子归她抚养,可她总是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我想起诉争取探视权,但不知道法院在这类纠纷案件中是依据什么标准来裁判的。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裁判标准,好为自己的案子做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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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视权裁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子女能与父母双方保持一定的接触,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情感发展。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院在裁判探视权纠纷案件时,通常会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以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为首要原则。法院会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生活和学习环境等因素。例如,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可能会更倾向于判决较为频繁的探视方式,以满足他们对亲情的需求;而对于年龄较大且有一定自主意识的子女,法院可能会适当考虑他们的意愿。 其次,会审查探视权人的情况。包括探视权人的道德品质、生活习惯、经济状况等。如果探视权人存在不良嗜好,如酗酒、吸毒等,或者有暴力倾向、传染性疾病等,可能会被认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可能会限制甚至中止其探视权。 再者,会考虑直接抚养方的配合情况。如果直接抚养方故意设置障碍,阻碍探视权人行使权利,法院会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必要时会采取强制措施要求其协助。 另外,探视的方式和时间也是裁判的重要内容。探视方式可以分为看望式探视和逗留式探视等。看望式探视一般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到子女的生活场所进行短暂看望;逗留式探视则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将子女接走共同生活。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既要保障探视权人的权利,又不能过度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最后,对于探视权的中止和恢复,法院也有严格的标准。当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如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暴力、虐待等行为,直接抚养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而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会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总之,法院在裁判探视权纠纷案件时,会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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