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强制清算受理条件是什么?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不善,有些股东想申请强制清算,但不清楚具体条件。我想知道公司法里规定的强制清算受理条件到底是怎样的,满足什么情况法院才会受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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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强制清算,指的是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形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强制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这是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股东等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有序退出市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是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这意味着公司在出现解散事由,比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等情况后,超过十五日还没有成立清算组来开展清算工作,相关主体就可以申请强制清算。二是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有些公司虽然表面上成立了清算组,但是清算组成员消极怠工,不积极履行清算职责,导致清算工作迟迟无法推进,这种情况下也符合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三是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比如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隐匿财产、对资产进行不合理估价等行为,可能会使债权人无法足额受偿债权,或者股东无法获得应有的剩余财产分配,此时也可以申请强制清算。 在申请强制清算时,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公司存在上述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法院在审查受理后,会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工作,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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