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强制清算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不善面临清算,但部分股东不同意主动清算。我想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比如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强制清算,具体的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法律条文对其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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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制清算,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形下,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公司进行清算的程序。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但却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或者虽然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又或者存在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时,就会启动强制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意味着股东在债权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也有权申请强制清算。 在强制清算的流程方面,首先是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的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就会裁定受理,并指定清算组。清算组负责接管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等一系列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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