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条件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一方面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妇女的公务活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解救任务,是在履行法定职责,保障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还侵犯了被收买妇女的人身权利。被收买妇女本身是受害者,她们有摆脱被非法控制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权利。比如,当公安机关依法去解救被收买妇女时,有人聚众阻碍,就同时侵犯了这两方面的权益。 客观要件上,表现为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的行为。“聚众”就是纠集多人一起行动。“阻碍”则通过各种方式,如围堵、暴力抗拒、威胁等手段,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解救工作。比如一群人堵住解救现场,不让工作人员带走被收买的妇女,就符合这一客观要件。 主体要件规定,必须是十六周岁以上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公务的首要分子。这里强调“十六周岁以上”,是因为达到这个年龄才具备一定的刑事责任能力。“首要分子”是在聚众阻碍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一般只对首要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在阻碍解救行动中,带头组织大家围堵工作人员,出主意想办法对抗的人,就是首要分子。 主观要件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嫌疑人明知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还故意聚众去阻碍。比如明明看到警察来解救,却故意煽动其他人一起阻拦,这种主观故意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