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破产是怎么判的?


拆迁公司破产的判定,主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破产程序来进行。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的概念,简单来说,破产就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一种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当拆迁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一般是由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适格、公司是否确实达到了破产界限等。如果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拆迁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公司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在破产程序中,会对拆迁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将公司的资产变现,用来偿还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对于涉及拆迁的相关事宜,比如已经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等,管理人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拆迁公司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最后,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会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