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而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一般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被害人死亡,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提起。比如,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幸离世,那么他的父母、配偶、子女等近亲属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其次,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中必须有明确的对象来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被告就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被告人,但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包括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等。例如,几个未成年人一起实施了伤害行为,其中部分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年龄的就可能作为共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要明确提出自己要求赔偿的具体数额和项目,比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并且要说明这些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同时,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像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 最后,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这里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且是可以用金钱计算的损失。精神损失一般不包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内。例如,因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那么伤残后的治疗费用、因伤无法工作减少的收入等就属于可以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