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作出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在什么条件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当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些条件。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因为身体原因或者能力问题无法继续工作,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就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并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比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这里主要是企业出现一些困难或调整,需要裁员时要支付经济补偿。还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想续签或者降低条件续签,而你不愿意的情况下,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总之,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定补偿,让劳动者在失去工作后能有一定的经济缓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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