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是指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对方履行义务的程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要有生效的法律文书。这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基础。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比如,张三起诉李四偿还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且该判决已经过了上诉期,那么这个判决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其次,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经届满。也就是说,在法律文书中规定了对方履行义务的时间,只有当这个时间到了,对方还没有履行,才能申请强制执行。例如,判决书中规定李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款,那么只有过了这10日,张三才能申请强制执行。 再者,必须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已经按照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了义务,那就不存在申请强制执行的问题了。而且,申请执行人必须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比如,权利人去世了,其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另外,申请强制执行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后,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