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在工程建设领域,承包人提出索赔是常见的情况,而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我们详细分析这些条件。 首先,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简单来说,就是因为某些情况的发生,导致承包人在完成工程项目时,花费了比合同约定更多的钱,或者使得工程的工期延长了。比如,由于发包方提供的材料未能按时到达施工现场,导致承包人需要额外支付工人的窝工费用,这就属于成本的额外支出;又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如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从而使工期延误,这就是直接工期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表明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成本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有索赔的权利。 其次,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误,那么索赔通常是不成立的。例如,承包人安排施工人员不当,导致施工效率低下,从而增加了成本和延长了工期,这种情况就不能向发包方索赔。而如果是由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发包方的指令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问题,承包人就有可能索赔成功。 最后,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承包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流程,及时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详细的索赔报告,说明索赔的理由、金额和工期等。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相关文件,可能会导致索赔不被认可。例如,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而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时间才发出通知,那么工程师可能会以程序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受理索赔。 总之,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需要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承包人的索赔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成立。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师应当严格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公正、客观地进行判定,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