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改刑的行刑变更条件是什么?


死刑改刑也就是行刑变更,在我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和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是停止执行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这里说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就是说整个审判过程可能存在问题,比如证据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方面出现差错,一旦有这种可能,就要停下来审查 。 二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重大犯罪事实,通常指的是对社会有重大影响、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重大立功表现,比如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当罪犯有这些表现时,考虑到其行为对社会的积极作用,可能就需要重新判定刑罚。 三是罪犯正在怀孕。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对于怀孕的妇女,即便被判处死刑,也不能执行 。 对于前两种停止执行的情况,当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而由于罪犯怀孕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还有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况,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概念: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 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