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撤销权是指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让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失去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甲误将赝品画作当作真迹购买,这种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就属于重大误解,甲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乙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将有瑕疵的产品卖给丙,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该产品,丙就可以基于欺诈行使撤销权。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这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有规定,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丁通过第三人戊的欺诈手段与己签订合同,而已知道戊的欺诈行为,那么丁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庚以暴力威胁辛签订合同,辛因为受到胁迫而签订,辛就可以行使撤销权。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例如,壬在癸急需用钱时,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买癸的财产,这种行为显失公平,癸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同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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