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同时存在吗?
在一些经济活动中,出现了看似既符合合同诈骗特征又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让人困惑。比如某些公司以签订合同为幌子吸引公众投资,最后钱都不知所踪。想了解这种情况下,这两种罪名是否能同时成立,具体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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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有可能同时存在的,这涉及到刑法中想象竞合的概念。想象竞合是指仅有一个行为,但同时触犯了刑法中的两个罪名。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某些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可能既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例如,犯罪行为人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公众信任,让公众投入资金,同时又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同时构成这两个罪名,司法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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