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什么?
最近接触到一些非法集资相关的案例,里面涉及到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太清楚这两个罪名具体有啥不同,特别是它们区别的关键之处,想了解清楚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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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二者的区别: **犯罪目的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并非占有所吸收的存款,通常是想利用这些存款进行营利活动,比如放高利贷或者进行其他投资;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直接目的,就是想把这些集资款据为己有。例如,某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用于正常的商业投资,只是想赚取利息差,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如果吸收存款后直接将钱用于个人挥霍,没有归还的打算,就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行为手段方面**:集资诈骗罪采取欺诈的手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欺骗方法,让投资者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进行投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以诈骗为手段,它主要是违反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与管理规定,来吸收公众资金。例如,一些不法分子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工厂项目,吸引公众投资,这就是集资诈骗罪常用的欺诈手段;而有些企业未经许可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来吸收公众存款,没有采用欺骗手段,就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侵犯客体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主要是破坏了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是让投资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又包括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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