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怎样的关系?

在一些经济案件中,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的行为,让人分不清到底该按哪个罪名来判断。比如有些企业未经批准搞金融业务,到底是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是非法经营罪呢?想了解这两个罪名具体的关系以及如何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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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法经营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当出现未经批准,非法从事银行业务时,就会涉及到这两个罪名的关联。例如,一些没有金融业务许可的机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这种行为既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也可能符合非法经营罪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情形。 其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非法经营罪之间形成特别法和普通法的竞合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适用特别法,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这是因为特别法是针对具体、特定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以特别条款的形式作了规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犯罪行为以特别法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以该罪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整体评价为原则。如果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罪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部分评价,不能涵括犯罪行为的整体,而适用非法经营罪能够对行为进行整体评价,则要适用非法经营罪。例如,某行为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外,还涉及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且这些行为不能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完全涵盖时,就可能适用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具体情形,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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