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有哪些区别?

最近接触到一些集资相关的案例,不太清楚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具体差异在哪儿。比如在实际判断中,怎么从行为表现去区分这两者,它们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是不是也有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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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存在多方面的区别,具体如下: **主观故意方面**: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通常会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例如,编造根本不存在的项目来吸引公众投资,然后将资金据为己有。而非法集资中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并且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比如一些企业为了扩大生产经营,向社会公众借款,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且实际上大部分资金也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例如,企业为了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生产经营活动向公众集资,并将资金实际用于这些方面。如果筹集资金是为了个人挥霍、偿还个人债务或者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比如,个人集资后用于购买豪车、奢侈品等个人消费,或者用于偿还自己的赌债等。 **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若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有偿还能力,一般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例如,一些大型工厂,有稳定的生产订单和收入来源,只是为了短期资金周转而向公众集资。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那么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比如,一些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的经营活动,却以高回报为诱饵向公众集资。 **造成的后果**: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例如,集资人跑路,投资人的资金血本无归。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发后的归还能力**: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例如,企业在案发后通过出售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归还了投资人的大部分本金和利息。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在法律责任承担上,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也有所不同。非法集资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集资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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