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离婚后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在广东,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未对财产进行妥善分割,或者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财产,从而引发的纠纷。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此类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关于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先自行协商财产的分割,如果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按照协商结果来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就需要通过法院来判决。 其次,如果是离婚后发现有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这意味着,即便离婚已经完成,只要发现还有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再者,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广东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当事人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财产的来源、购买时间、权属证明等,以便在协商或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总之,在广东遇到离婚后财产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提供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得到合理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