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来说,这意味着买卖双方都要能够理解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后果,并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例如,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签订合同;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超出其能力范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有效。 其次,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也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意思表示真实。这就要求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比如,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使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这就违背了买方的真实意思,买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 再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房屋是违法建筑,那么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在房屋买卖这种涉及重大财产交易的情况下,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无据可查。 最后,对于合同标的物房屋,应当产权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也就是说,卖方必须对房屋拥有合法的处分权。如果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况,在未解决这些问题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会存在履行障碍。例如,房屋已被抵押给银行,在未征得银行同意或者未还清贷款解除抵押的情况下,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可能无法顺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总之,在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确保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以保障合同的合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