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条件是什么?
我作为连带共同保证人,帮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听说有多重追偿权,但不清楚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行使。我想知道这些条件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以便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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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连带共同保证人的多重追偿权条件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连带共同保证,指的是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多重追偿权,就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其他方面进行追偿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700 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表明,保证人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其追偿的首要条件是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也就是按照约定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 另外,对于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民法典》也有相应规定。如果保证人之间相互有追偿权,且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这就要求,存在多个连带共同保证人,并且保证人之间有关于追偿的相关约定或者符合法定的分担规则。 同时,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范围通常是保证人实际承担的保证责任部分,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合理费用。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进行追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最后,追偿权的行使要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进行。根据《民法典》规定,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三年。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总之,连带共同保证人行使多重追偿权需要满足承担保证责任、符合内部约定或法定分担规则、在合理范围内以及在诉讼时效内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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