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符合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具体是什么?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夫妻办理协议离婚需要符合的条件。 首先,夫妻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这意味着双方对于离婚的意愿是真实、自主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欺诈或胁迫等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里强调了“自愿”原则,是协议离婚的首要条件。例如,如果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方式逼迫对方签订离婚协议,这种情况下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夫妻双方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以及探视子女的方式和时间等问题。对于财产,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确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债务处理也需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哪些是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该方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同样规定了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比如,夫妻双方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在离婚时就需要协商该房产归谁所有,是否需要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等。 最后,夫妻双方必须是合法登记的夫妻,即双方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是同居关系,那么就不存在协议离婚的问题,而是需要按照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处理。此外,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需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委托他人办理。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只有在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并完成相关程序后,夫妻双方才能成功办理协议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