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条件的,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类型不起诉的条件。 法定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未成年人的案件存在上述情形,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如果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比如是初犯、偶犯,并且有自首、立功、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检察院综合考量后可以决定不起诉。这主要是考虑到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更有利于他们的成长和回归社会。 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证明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设置了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未成年人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如果遵守规定,考验期满,检察院就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制度旨在通过给予未成年人一定的考验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行为,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