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拘传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不太清楚公安机关拘传相关规定。我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对人进行拘传呢?是只要怀疑就可以拘传,还是有什么特定的条件?我想了解这些条件具体是什么,好做到心中有数。
展开


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由此可见,公安机关适用拘传有以下条件: 首先,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就是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人,或者是被怀疑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对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等不能适用拘传措施。 其次,拘传一般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情况下采用。合法传唤就是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这里的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不可抗力、突发疾病等客观上无法到案的情况。不过,如果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例如,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毁灭证据等可能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拘传。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