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先予执行应满足的三个条件是哪些?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这意味着在案件中,双方对于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清晰明了的。比如在索要劳动报酬的案件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确实拖欠了劳动者工资,这种情况下权利义务关系就比较明确。如果不先予执行,劳动者可能连基本的生活都无法维持,这就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生活。 第二个条件是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时,会考虑被申请人是否有能力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被申请人本身就没有财产或者资金,即使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实现,这样的裁定就没有实际意义。例如,在一个索要赔偿款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法院可能就不会裁定先予执行。 第三个条件是申请人提供担保。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先予执行的权利,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院通常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最终败诉,那么他需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所遭受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提供保证金、抵押物或者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等。 总之,请求先予执行需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并且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类型。当事人在申请先予执行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