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借了朋友一笔钱,到现在他都没还。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到期债权一直没去追讨。我听说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可不知道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满足啥条件,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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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诉讼的基础,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通过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权,那么就不能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明确了合法债权是前提。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例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的债权已经到期,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追讨,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期,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是否能够实现该债权还不确定,债权人不能提前介入。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与债务人的人身密切相关的,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以上这些条件,债权人才可以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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