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发生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代位权发生需满足的条件: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前提条件,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本身不合法,比如是基于赌博等非法行为产生的债务,那么就不能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才受法律保护。 其次,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对别人有一笔已经到了该还钱时间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像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就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被代位行使。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却没有采用这种方式。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合理的方式在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那么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如果债务人虽然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但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比如债务人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当债务人的这种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时,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综上所述,代位权的发生需要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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