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院申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仍存在异议,而寻求的一种救济途径。申诉在法律上准确的说法是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证据指的是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能够从根本上改变原判决、裁定的结果。(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基本事实就是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起决定性作用的事实,如果这些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撑,那么判决、裁定就可能存在问题。(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证据是严重违反诉讼诚信的行为,如果主要证据是伪造的,那么基于此作出的判决、裁定必然是不公正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质证是诉讼中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重要环节,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可能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获取证据,此时申请法院调查收集,但法院未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可以据此申请再审。(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适用法律错误可能导致判决结果的偏差,比如错误地引用法律条文,或者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出现偏差等。(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审判组织的合法性和审判人员的公正性是保证审判结果公正的基础,如果存在这些问题,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当性。(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辩论权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重要权利,如果被剥夺,那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传票传唤是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程序,如果未经此程序就作出缺席判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的判决、裁定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如果存在遗漏或超出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如果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那么原判决、裁定的基础就发生了变化,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当事人当然可以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此外,当事人向最高院申诉还需要注意申诉期限等程序性问题。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