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鉴定的条件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鉴定事项,但是在过程中好像出现了一些状况,鉴定工作暂停了。我不太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会导致鉴定中止,想了解一下中止鉴定具体有哪些条件,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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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止鉴定是指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定情形,使得鉴定工作暂时停止,待这些情形消除后,鉴定工作再继续进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中止鉴定的条件。 首先,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鉴定需要依据一定的材料来进行,如果关键材料缺失,鉴定人员就难以得出准确的结论。比如在一个笔迹鉴定中,若委托方没有提供足够的对比样本笔迹,鉴定人员就无法开展有效的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中止鉴定。 其次,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鉴定。在一些涉及人体检查的鉴定中,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的配合至关重要。例如在伤残鉴定时,被鉴定人拒绝进行必要的身体检查,导致鉴定无法正常进行,此时也可以中止鉴定。这同样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相关规定。 再者,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而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况。有时候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发现已有的材料不完整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某些信息,就需要补充或重新提取材料。但如果因为客观原因,如相关人员外出等,暂时无法完成这一操作,鉴定工作就只能中止。 另外,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形也会导致中止鉴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自然灾害、战争等。比如发生地震,鉴定机构的设备受损,鉴定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鉴定就不得不中止。 当出现上述这些符合中止鉴定条件的情况时,鉴定机构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中止鉴定的手续。待导致中止的情形消除后,鉴定机构会及时恢复鉴定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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