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我得先履行义务,但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恶化,好像没办法按时履行后面的义务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吗?不安抗辩权成立到底要满足啥条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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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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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一种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它能让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己的权益。通俗来讲,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义务,那么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就可以暂停自己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不安抗辩权成立需要满足的条件。首先,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要履行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而且这两个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一方的义务履行是另一方权利实现的前提。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这就是前面法条中提到的几种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来了,那肯定很难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明显是想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之前就有过违约等不良记录;还有其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 最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不能仅凭猜测或者怀疑就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实实在在的证据。如果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那先履行义务人就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比如,你只是听说对方经营不好,但没有看到相关的财务报表、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就不能随便行使不安抗辩权。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一种保护先履行义务方的重要权利,但必须在满足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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