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我家里老人身体不太好,之前生病的时候当着几个亲戚的面说了一些关于财产分配的话。我想知道,像这种口头说的遗嘱,要满足什么条件才会有法律效力呢?我担心之后会因为这个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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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口头遗嘱具备法律效力所需的条件。 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灾害、意外事故等,导致其来不及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这是口头遗嘱成立的前提条件。例如,遗嘱人突发严重疾病,生命垂危,在医院抢救时,因情况紧急无法采用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此时才可以订立口头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其次,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的存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些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同时,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老人在危急时刻请了两个邻居作为见证人,这两个邻居精神正常、年满十八周岁,且与老人的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那么他们就符合见证人的条件。 最后,当危急情况消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其他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是因为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的遗嘱更加稳定和可靠。例如,老人在医院抢救后脱离了生命危险,身体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就应该及时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等形式重新订立遗嘱。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满足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不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这几个条件。否则,口头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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