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的内涵是什么?

我想弄清楚在行政公益诉讼里,‘公益’到底指的是什么。我在生活中遇到了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事情,不太确定是否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所以特别想了解行政公益诉讼中‘公益’具体涵盖哪些方面,有怎样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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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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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公益”即公共利益,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核心概念。从法律角度看,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宽泛但又有明确指向的概念。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对行政公益诉讼所涉及的公共利益有一定的列举和界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利益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从内涵上来说,公共利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公共利益一旦被提供,所有人都可以享受,无法排除其他人的使用。比如良好的生态环境,一个地区的空气清新、水质良好,该地区的所有人都能从中受益,不能排除某个人享受这种环境利益。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利益的享受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利益的享受。例如国防安全,一个公民享受国防带来的安全保障,并不会影响其他公民也享受同样的安全保障。 此外,公共利益还具有社会共享性和整体性。它不是某个个人或者部分群体的利益,而是全社会成员都能从中受益的利益。比如国有财产的保护,国有财产属于全体人民,其合理使用和保护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利益,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发展和稳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既要考虑到法律明确列举的领域,也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看是否涉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是否对社会的整体秩序和发展产生影响等。当行政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可能损害到这种公共利益时,就可能引发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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