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完笔录不承认然后被让走了会有什么后果?


在法律程序中,做完笔录后不承认相关事实然后被允许离开,这种情况的后续走向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笔录是司法机关获取证据和了解案件情况的重要手段。当你被要求做笔录时,你所提供的陈述会被记录下来,作为案件调查的一部分。然而,你不承认相关事实并不意味着调查的结束。警方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来查明真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意味着,即使你不承认,但如果警方通过其他途径收集到了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依然可以认定相关事实,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警方让你离开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方面,可能是目前证据不足,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后续可能会继续收集证据,也可能会再次找你了解情况。另一方面,也有可能经过初步判断,认为你与案件并无关联,但这并不绝对排除后续发现新线索后重新对你进行调查的可能性。 对于你来说,如果确实与案件无关,不用过于担心。但如果之后警方再次联系你,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自己所知道的信息。如果你确实参与了相关事件,主动承认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