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会有什么后果?


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是一种严重干扰司法执行程序、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恶意转移财产指的是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以逃避债务为目的,通过赠与、低价转让等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自己名下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这一条规定中的情形。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同样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也就是说,债权人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来撤销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让财产恢复到转移前的状态,以便法院继续执行。 如果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达到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所以,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后,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向执行法院反映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