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能力事实抚养儿童会怎样?
我现在经济状况特别差,身体也不好,实在没能力继续抚养孩子了。不知道这种无能力事实抚养儿童的情况该怎么处理,法律上有什么规定,会不会让我承担什么责任,我很迷茫,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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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无能力事实抚养儿童”是指抚养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比如经济困难、身体重大疾病、失去劳动能力等,而没有实际能力对儿童进行抚养照顾。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抚养人确实无能力抚养儿童,可以通过合法的送养程序,将孩子送养给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送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如果抚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涉及刑事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不过这里的“情节恶劣”一般指长期遗弃、虐待儿童,导致儿童身体严重受损、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 此外,政府和社会也有一定的保障措施。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会对困境儿童进行救助和帮扶,可能会将儿童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等,以保障儿童的基本生活和成长权益。如果抚养人确实存在无能力抚养的情况,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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