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但不一起判决是否使用多份判决书?
我有个官司和另一个案子被法院合并审理了,可法官说不会一起判决。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出一份判决书,还是会用多份判决书分别判决呢?我不太清楚这里面的规则,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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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的目的主要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节省人力、物力、财力,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当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但不一起判决时,通常是会使用多份判决书的。这是因为虽然案件在审理阶段进行了合并,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和法院统一查明事实,但各个案件本身仍然具有独立性,其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应当针对具体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即使是合并审理的案件,如果它们的诉讼请求不同,那么法院需要对每个案件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判断和裁决。每一份判决书都应当明确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因此,为了清晰准确地对每个案件进行判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往往会针对不同的案件分别制作判决书。 举例来说,如果在一个合并审理的案件中,一个是关于合同违约的诉讼,另一个是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这两个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同,法院在判决时需要分别对合同违约的责任认定、赔偿数额,以及侵权行为的构成、赔偿范围等进行详细阐述,所以会分别出具判决书。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当事人清楚知晓每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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