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

我有一个建设工程合同,现在可能会有纠纷。我想知道在合同里能不能自己约定纠纷由哪个法院来管,这样我就能提前有个准备,避免到时候因为管辖问题麻烦。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这么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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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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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可以约定管辖的,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约定管辖的概念。约定管辖,通俗来讲,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通过协商的方式,在合同中约定好一旦出现纠纷,由哪个法院来进行管辖和处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双方对纠纷的解决地点有一个明确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言,虽然它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但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专属管辖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果要约定管辖,所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符合专属管辖的要求,即应当选择不动产(也就是建设工程所在地)所在地的法院。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该约定是无效的。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地点在A市。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由B市的法院管辖,而B市并非建设工程所在地,那么这个约定就会因为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此时,纠纷仍然应当由A市(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所以,在约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时,一定要确保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保证约定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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