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有哪些问题?


在建设工程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是一个较为复杂但至关重要的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 首先是鉴定的启动问题。在诉讼中,一般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认为工程造价存在问题,就有责任申请鉴定,否则可能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其次是鉴定机构的选定。通常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选择一个合适的鉴定机构非常重要,它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比如,鉴定机构需要有专业的造价工程师,熟悉建设工程领域的各项规范和计价标准。 再者是鉴定的费用。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为了避免当事人随意提出鉴定申请,浪费司法资源。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鉴定结果对双方的责任划分有影响,法院也可能根据双方的责任比例来分担鉴定费用。 另外,对于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也是一个关键问题。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如果对鉴定人作出的解释等仍有异议,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需要有合理的理由,比如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等。 最后,鉴定的范围也需要明确。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鉴定的范围,一般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为依据。鉴定机构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鉴定,超出范围的鉴定结果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总之,在建设工程诉讼中的工程造价鉴定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