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我在做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听说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有3%的规定。我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具体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担心如果时间没弄对,在保证金方面会出现问题,影响工程进展和资金安排,所以想了解一下确切的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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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保证金预留比例对于发承包双方的资金流转和工程建设有着重要影响。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降低建筑企业负担,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为5%。自2017年7月1日这个规定施行后,新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的标准预留质量保证金。对于在该日期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按照新规定调整保证金预留比例。总之,自2017年7月1日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的规定正式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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