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我参与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一直拖欠工程款。后来我了解到发包方把项目抵押给了银行,银行有抵押权。我想知道,我作为施工方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不是比银行的抵押权和发包方的其他债权更优先得到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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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价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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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竣工后,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通俗来讲,就是当发包方没钱支付工程款时,承包方可以通过一定方式把工程变现,然后用这笔钱先偿还自己的工程款。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性。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是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中包含了大量的工人工资、材料款等费用,涉及到众多劳动者的生存权益和众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赋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有助于保障建设工程领域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举个例子,如果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商把项目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同时又拖欠了施工方的工程款。当开发商破产或者无法偿还债务时,施工方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也就是说,拍卖该项目所得的款项,会先用来支付施工方的工程款,剩余的部分才会用于偿还银行的贷款等其他债权。 不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期限和条件。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并且,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不包括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所以,当出现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时,承包人要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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