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签了一份合同,现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纠纷,听说有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可能会对我的情况有帮助,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司法解释到底规定了些什么,能不能解决我合同里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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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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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些主要内容。 首先是合同的订立方面。该解释明确了悬赏广告是一种要约,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要求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支付报酬。这就好比商家发布了寻找丢失物品的悬赏广告,拾得人归还物品后,商家就应当按照广告承诺支付报酬。这是依据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同时,对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也有相关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解释规定了合同的附条件和附期限。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合同的履行方面,解释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违约责任方面,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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