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若干意见一的内容是什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是为了正确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苏省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在适用范围方面,该意见适用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江苏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涉及到赔偿问题的,都可能会依据这份意见来进行处理。 在责任认定上,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简单来说,交通事故认定书是重要的证据,但如果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法院是可以不采信的。 对于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意见也有详细规定。比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清晰地划分了不同情况下的赔偿顺序和主体。 在赔偿项目和标准上,该意见也做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对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常见的赔偿项目,都明确了计算的方法和依据。例如,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此外,意见还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定,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处理方式,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等。总体而言,这份意见为江苏省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