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部分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结婚彩礼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实践中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纠纷,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该解释也有详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这些财产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在夫妻债务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存在特殊情况可以例外。 此外,对于涉及军人的婚姻问题,也有相关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婚姻纠纷处理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