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是对婚姻法具体适用的进一步阐释和说明。它在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在婚姻法领域,《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有着重要的地位。比如在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方面,它明确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就清晰地界定了不同时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登记情况的法律性质。 对于夫妻财产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等进行了说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保障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权益,避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发生不合理的财产转化。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这明确了抚养费的具体范围,使得在涉及子女抚养费用的纠纷中有了更清晰的标准。另外,它还对探望权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利提供了法律途径。 总的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在婚姻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起到了细化和补充的作用,为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