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 2001 年 12 月 24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2 次会议通过,自 2001 年 12 月 27 日起施行。以下为您介绍其中一些主要的法律要点。 首先是对婚姻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解释。比如,对于“家庭暴力”,该解释明确规定,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这一解释为认定家庭暴力和虐待提供了清晰的标准,让人们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能更准确地判断。 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解释指出,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对于处理涉及婚姻中一方与他人不正当关系的案件,提供了明确的界定依据。 在婚姻关系方面,解释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也做了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对于可撤销婚姻,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方面也有相应规定。比如,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这些规定都为婚姻纠纷中财产和子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