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全文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为大家介绍其中的部分重要内容和法律概念。 首先,关于结婚方面。它明确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同时,对“胁迫”进行了解释,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而且,对彩礼返还问题也有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出资额等情况也有详细规定。比如,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再者,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该解释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规定,全文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权威法律信息平台进行查询获取,这些规定为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