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法律上如何界定遗失物?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情况,在路边看到一个东西,不确定它是不是遗失物。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到底怎么判断一个物品是不是遗失物呢?是看它放置的位置,还是别的什么因素?希望能了解下法律上界定遗失物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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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遗失物是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通俗来讲,就是物品的主人因为不小心,把东西落在了某个地方,失去了对这个东西的掌控 。 首先,遗失物必须是他人的有主物。这意味着它原本是有主人的,不是无主物。要是有人故意扔掉的东西,那就成了无主物,而不是遗失物了。比如,有人不要的旧衣服扔在垃圾桶旁,这就不算遗失物。《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都明确了对有主物权益的保护。 其次,遗失物只能是动产。像土地、房屋这些不动产,不存在遗失的情况。这是因为我国对于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通过不动产登记簿来确定物权效力。哪怕时间久了边界不太清晰,不动产也不会被认定为遗失物。 再次,拾得遗失物时,该物必须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判断原所有人是否失去对物的占有,要依据社会一般观念,也就是看原占有人是不是实际上没办法控制这个物品了。要是物品虽然没在主人直接控制下,但仍在其控制能力范围之内,那就不算遗失物。而且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不管原主人有没有意识到东西丢了,只要符合无人占有的条件,就可能构成遗失物。同时,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就算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能成为拾得人。 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相关概念: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和不动产相对。 登记主义:以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即只有经过登记,物权变动才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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