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意见稿是怎样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意见稿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相关法律条文拟定的初步意见版本,它为正式的法律条文确定提供了基础和方向。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意见稿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先提出初步的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充分的讨论、修改和完善后,才会形成最终的法律条文。婚姻家庭编意见稿主要涉及到结婚、家庭关系、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领域的各个方面。 以结婚制度为例,意见稿可能会对结婚的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精神,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同时,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意见稿在制定过程中,会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这些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 在家庭关系方面,意见稿可能会对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离婚制度也是婚姻家庭编的重要内容。意见稿可能会对离婚的条件、程序、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收养制度同样在意见稿中有体现。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意见稿在这些制度的基础上,会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经验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保障婚姻家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