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内容是什么?

我有个亲戚被判了死缓,我想了解下死缓执行期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听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有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所以想知道这个答复具体内容是什么,好弄清楚亲戚的死缓执行期到底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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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缓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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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是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问题的回应。以下我们先从死缓制度讲起,再结合答复内容进行解释。 死缓,也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指出,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死缓的执行日期问题,应该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后签发执行通知书的日期起算。这是因为,虽然判决是由法院作出,但只有当执行通知书签发后,死缓执行的相关程序才正式启动。在司法实践中,从判决到执行通知书的签发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以执行通知书签发日期起算死缓执行期,更符合实际的执行逻辑。 另外,该答复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说明。如果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已经被羁押,这部分羁押时间是不能折抵死缓执行期的。这是因为死缓本身的性质和目的与一般的有期徒刑等刑罚不同,它是对罪行严重但又不必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一种特殊处理方式,所以羁押时间不能折抵。 对于死缓执行期间,如果罪犯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总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这个电话答复,对于准确理解和执行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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