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内容是什么?

我在浙江,最近听说浙江省公安厅有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我想知道这个纪要具体讲了啥,因为我身边有人涉及到醉驾相关的事,我想了解一下在浙江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规定,心里也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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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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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醉驾”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在关于立案标准方面,只要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及以上,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公安机关就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这就好比是一个明确的界限,一旦超过这个数值,就会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为立案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一般情况下,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不过,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取保候审。例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就可以取保候审。这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 再者,在证据收集方面,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并且要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处理也有规定。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这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最后,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方面,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这保证了司法程序的顺利流转,使得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总之,该会议纪要对于规范浙江省“醉驾”犯罪案件的办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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