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租赁合同与分包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在工作中遇到了合同签订的问题,不太清楚租赁合同和分包合同到底有啥不同。比如我要是租个场地来做项目和把项目里一部分活分给别人做,这两种情况签的合同感觉很不一样,但又说不出具体差异在哪,想了解下它们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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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和分包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概念、法律关系、合同标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两个合同的基本概念。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把东西给另一方用,另一方给钱。而分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合同,此时,总承包人就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通俗讲,就是一个大项目的负责人把项目里的一部分活交给别人去做,双方签的合同。 从法律关系方面来看,租赁合同建立的是租赁关系,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在这个关系中,出租人有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则有妥善使用租赁物和支付租金的义务。而分包合同建立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关系,涉及总承包人和分包人两方。总承包人要对整个工程负责,分包人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完成分包工程。 合同标的也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比如房子、车子、机器设备等,这些都是具体的物品。而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分包部分的劳务或工作成果,比如建筑工程里的装修部分、管道安装部分等。 在权利义务上,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主要是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没有对租赁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而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要按照约定完成工程任务,并且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同时,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对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也有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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