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包含哪些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很多借贷、交易等活动中经常出现。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相对平等,债权人有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的权利。 接下来,说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除非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保证人需要对上述这些费用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一个借款合同中,主债权是10万元,约定了利息,还有可能因为债务人违约产生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些都可能在保证范围内。 关于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支付的款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中有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保证人一定要对主合同的合法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谨慎做出担保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