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包含哪些内容?
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在很多借贷、交易等活动中经常出现。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连带责任保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简单来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和债务人的地位相对平等,债权人有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的权利。
接下来,说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也就是说,除非保证合同中另有约定,保证人需要对上述这些费用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一个借款合同中,主债权是10万元,约定了利息,还有可能因为债务人违约产生违约金,以及债权人在追讨债务过程中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这些都可能在保证范围内。
关于保证期间,这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时间节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 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证人在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讨自己支付的款项。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保证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保证合同也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点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中有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保证人一定要对主合同的合法性、债务人的信用状况等进行充分了解,谨慎做出担保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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